13岁少女肢解漂亮同学,无罪!|刑法库
《刑法全厚细》(原名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)因其收录全面、内容厚实、注解细致、编排实用而受到刑事实务界的广泛传颂,并被誉为“刑法工具书的航空母舰”,“能让门外汉也变成专家”。
中国法制出版社反馈:首批入库的《刑法全厚细》(第四版)上市不到一周即售空!目前,第二批《全厚细》已经入库,正在陆续发货。
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以订购。
在本库微店里购买的《刑法全厚细》,无论购买链接显示是第三版或第四版,均直接发货第四版(读者有特殊要求的除外),并且(如果对书不满意)在购书一周内可以全额退款。
老读者可以查阅本库7月28日公布的更新资料自行标注,不必购新。
近日,许多微信公众号在流传着下列一则消息:
“一名未满13岁少女,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,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,遂怀恨在心,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肢解。近日,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,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.8万元。”
经本库考证,该案确有其事,但真实案发时间为6年之前。当然,这不影响该案的讨论价值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: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。这究竟保护了谁?
法院判决书显示,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,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同班同学,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,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,住房相隔不足150米。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,并曾议论她长得胖、不及周某漂亮,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。
2012年4月10日傍晚,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时,覃某趁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,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。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,便从家中找来菜刀、啤酒瓶、割纸刀、剪刀等凶器,对周某行凶,至周某当场死亡。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、手臂砍断,装进塑料袋,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。
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,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,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,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。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,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,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,还需赔偿原告共9.8万元。周某父母不服,提起上诉。
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。
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?
事实上,我国近几年类似此案件的事例极多,且事件发生较为频繁、性质恶劣,但相关处理似乎都秉承着“保护未成年行凶者”的原则,最终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
1
2010年,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,但因其当年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。2011年,他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,被判刑6年。2015年11月,时年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。
2
2015年10月18日下午,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“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”的恶性事件,但因3名罪犯均未满14周岁,最后不负刑责,被送往工读学校。
3
2016年6月13日,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,将过路23岁女老师泼汽油特重度烧伤,就在事发后几天内,方某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,最终因方某未满14周岁,不承担刑事责任,由其父亲在家看守。
4
2016年7月,广西一名13岁少年沈某杀害3人后被警方抓获,因其未满14周岁,不承担刑事责任,仅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所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。
5
2018年3月,湖北孝感13岁男孩黄某将在等电梯的女孩小张用剪刀劫持,实施抢劫,后用剪刀将其刺伤,因黄某未满14周岁,案件最后做撤案处理。
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:“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”
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五条规定:“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律不公开审理。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般也不公开审理。
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,在判决前,新闻报道、影视节目、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、住所、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。”
法律的漏洞令许多少年罪犯逃脱了责罚,更让很多渣滓偷奸耍滑伤害他人。更有甚者,已经形成了错误可怕的心理:“趁着未成年多干点坏事,反正不用负责任。”
网友不禁感叹:“法律原本的意思,不应该是若成年人欺负未成年人加重惩罚吗?”
那么,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只保护了未成年罪犯,是否就违背了其初衷呢?
在文昌“少女遭围殴”事件后,10月10,一则“三男殴打一女”的视频在网络流传,视频中3名男子在铁轨边用皮带抽打一名女子,期间还用石头砸该女子,并不停扇其耳光称:“喊你不要背叛老子兄弟,背叛了就是死。”、“火车来了,慢点(一会儿)老子拿你去给火车轧,你信不信?老子又不(是)怕死那种人。”被抽打的女子嘴角带血,抱头哭着求饶。
当天上午11时,六盘水警方就此事件回应:“公安机关已经关注到此事,并已介入调查,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中。”晚20时,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称:“经前期初查核查,已确定涉嫌犯罪。六盘水市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,现已成立专案组负责此案,目前,相关工作正在深入开展。”
我们希望,这不是第二个文昌“少女遭围殴”事件。
犯罪者应该受到应有的责罚,承担相关刑事责任,而不是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,逃脱法律的制裁。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,法律不应该如此片面的去维护未成年罪犯的相关权益,而更应该对他们严惩以示警戒。这不仅是教育他们走回正道,更是警醒更多容易滑入犯罪深渊的问题青少年们。
我们也希望,法律真正的保护到需要保护的人,而不是成为罪犯的“金钟罩”。所有的未成年人,都能在公平的、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下健康成长。已经受到伤害的人们,能够早日康复,走出阴影,重获快乐。
来源:黔酒在线 网易新闻
相关阅读:
(更多内容,请扫描下方二维码,关注“刑法库”公众号后查阅)
点击“阅读原文”购买《刑法全厚细》
↓↓↓